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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摄影业服务质量公约 作者:文静 时间:2007-1-24 21: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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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eplyview]本报讯 今后摄影经营者因遇设备意外故障或操作不当,将顾客送来胶卷损坏,或保管不善致使胶卷丢失,在无法补救的前提下,经营者最高须赔偿同规格同品牌胶卷的3倍。但考虑到间接损失难以估计,从较公允的角度出发,不再另外计算间接损失。经过三轮修改,合肥市人像摄影协会、市商务局和市消费者协会今天联合发布合肥市摄影行业服务质量公约。据称,目前合肥市人像摄影协会有20家会员单位,均为合肥较大规模的照相馆。

    赔 付

    关于损坏胶卷赔一卷胶卷的争议由来已久,最多谈及的是霸王条款。新制定的合肥市摄影行业服务质量公约终于对此有一个说法。此外,按照公约约定,经营者因技术原因摄制或加工的照片两次返工,仍达不到质量要求,经营者应全额退还所收的各种费用,事先经双方协商并确认的老旧、残损、质量有问题的照片除外。

    对于拍摄内容重要且难以补拍的照片、底片或胶卷,消费者可要求实行保值保质服务。即消费者提出照片、底片和胶卷的价值,双方协商一致并作出书面保值保质服务约定,由消费者交纳议定价值10%至20%的保值保质服务费。在保质服务期内,底片或胶卷损坏或丢失,且无法挽回的,经营者应按保值额负责全额赔偿。一般消费经营者应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具体情况最多须赔偿同规格同品牌胶卷的3倍,最少须赔1倍。这有个例外,即如因消费者相机操作不当而损坏胶卷,责任自负。

    经营者为消费者摄制具有一定时限和特定历史意义的照片,如生日照、儿童百日照和周岁纪念照等,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或因保管不善丢失的均给予补照,并免收一切费用。丢失的,在补照的基础上,经营者应退回所收费用。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快相或快件服务,因经营者原因没有按时交付的部分退一赔一。即全额退还消费者已付费用,再等额赔付。

    保 管

    摄制或加工制作照片,经营者负责保管6个月,消费者逾期不取的,经营者将不负保管责任,并做妥善处理。

    定金数额双方商定。顾客违约定金不退,店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数量不得超过拍摄金额的20%。

    消费者将数码影像送交摄影行业处理加工时,经营者应当面检验消费者交付的数码影像文件是否有问题,然后把文件复制加工。数码影像的处理加工不受理保值业务。经营者在处理加工数码影像业务时,如造成影像文件灭失的,则按明码标价金额退一赔一。即全额退还消费者已付费用,再等额赔付。如消费者能提供原始影像文件,全额退还已付费用,并按原加工要求给予免费加工。

    鉴 定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拍照或者冲扩质量争议,需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其鉴定费由提议方垫付,责任方负责。对于难以鉴定的争议,经营者应当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否则由经营者承担责任。经营者承接拍照、冲扩业务时,应按事先告示单价和消费者所要求的数量收取价款。对告示合同之外加拍、加印的照片,顾客按经营方定价需要另行付款。[/replyview]

    [align=right][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24 21:18:33编辑过][/color][/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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